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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推进科技创新和扶贫的十条措施

2020-04-23 来源:

科技创新和扶贫的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7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张政发〔20189号)精神和实现科技扶贫的总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参与三农、参与扶贫,制定以下措施。

1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在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区级再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新建并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分别补助5万元。对我区企事业在京津等人才集聚地设立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鼓励企业申报创建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补助15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复审企业分别补助0.5万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对上年度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2家的培育服务机构实施奖励,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0.1万元。

3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

对企业列入国家、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且获得5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的5%,再给予单项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项目补助。

4鼓励发明创造

对我区新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单位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1万元,个人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0.05万元。对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补助2万元。

5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企业利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参与制定技术标准并被确定为国家标准且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科技奖励的企业项目,对主研团队再给予上级奖金0.5倍的区级奖励。

6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补助10万元、2万元。支持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万元的补助。企业为我区农民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服务的,按企业培训服务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企业需提前报备,科技主管理部门予以核实)。

7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技术合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购买或出售技术,凡是在张家口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单位,按照年累计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8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在我区实施的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投产达效后,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市场前景较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已成功申请银行项目贷款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30%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最高为15万元。

9强化高端人才引进

对高端人才来我区申办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其创办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补助额度;对高端人才来我区与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

10加大科技投入

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支出增长幅度高于区财政当年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凡是涉及扶贫的科技项目、企业,补助资金均在现有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增加50%。给予科技特派员每年0.1万元补助,科技专家服务队2万元经费补助。

   

(一)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补助、贴息、奖励,仅限在下花园区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工作,企业可在享受本措施所列项目的奖补政策基础上,仍可继续享受上级同一事项的奖补。

(二)实施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区财政科技资金中列支,与其他区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措施中除特别指明为奖励和贴息的以外,均为研发和成果转化补助,须专款用于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四)本措施所涉及的各项补助、贴息和奖励,由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区教科局(科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在实际发生年度的下一年度,通过区科技计划下达实施。

(五)本措施所指的企业、机构为在下花园区注册登记,并向下花园区纳税的企业、机构。

(六)本措施所指的高端人才主要为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博士、国内外学术带头人、学科或行业知名专家及掌握关键技术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七)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网信下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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